一、职责划转与制度框架
2018年,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原由公安部门指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核增相应行政编制。制度层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于2020年4月1日发布;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对其若干条款作出修改,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修改的重点包括:细化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提交情形,增加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要求与方案比选规则,调整专家评审的表决规则,以及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制度明确为"分类管理"。
二、两类工程的判定
第二条把适用范围分为三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简称备案);以及备案后的抽查。
判定标准落在第十四条:属于该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践中较易出错的是边界判断——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的细微差别都可能改变工程类别,进而改变办理路径。
2.1 判定时点建议
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完成类别判定,并留存判定依据。原因在于两类工程的办理节点不同: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而其他建设工程是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部分地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企业查询时应以当地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3.1 材料与补正规则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通常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等材料,具体清单以当地办事指南为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2 特殊消防设计与专家评审
按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常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新增的第十八条进一步要求,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还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评审环节,评审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4.1 竣工验收前的查验内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是否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2 申请材料与现场评定
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受理后,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内容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并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其他建设工程:备案与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这项要求前移到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环节。
5.1 分类管理与告知承诺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的修改内容,其他建设工程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抽查方面,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工程类型 | 适用制度 | 关键时限 | 主管部门动作 |
|---|---|---|---|
| 特殊建设工程 | 消防设计审查 |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 特殊建设工程 | 消防验收 | 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 现场评定,抽样查看、测量与功能测试 |
| 其他建设工程 | 竣工验收备案 |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期限报备案 | 出具备案凭证 |
| 其他建设工程 | 抽查 | 按省级确定的抽取比例执行 | 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重点项目 |
六、参建单位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确立了责任分层: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上述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七条同时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这套责任结构意味着,消防质量问题不会只落在施工单位身上——设计单位对图纸合规性、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确认、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结论的真实性,都可能成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常见问答(FAQ)
Q1:哪些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判定。不在该条范围内,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Q2:特殊建设工程可以先施工后补审查吗?
不可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Q3: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分别要多久?
审查环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验收环节,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部分地区办理时限更短。
Q4:哪些情况要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三种情形: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Q5: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可以承诺制办理吗?
按第58号令修改后的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Q6:消防设施检测由谁负责?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检测通常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服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数据说明与参考来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202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2023.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201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正.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