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手续分五步: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监督检验、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时限,漏一步设备就合法不了。
一、五道手续对应五个环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建设部令第166号于2008年1月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配套的登记规则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把两份文件合起来看,一台起重机械从进场到合法使用要走五步:产权单位备案→安装拆卸告知→监督检验→安装验收→使用登记。五步的责任主体不同:前两步在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中间检验在检测机构,验收在使用单位,使用登记回到使用单位。谁的手续谁去办,混着办就会出现"都以为对方办了"的空档。
二、产权备案:三证齐全才能备案
166号令第四条要求,出租单位出租的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这三证是设备合法身份的基础。
备案的时点是:出租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设备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持三证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1 备案跟着产权单位走
注意备案地点是产权单位的工商注册地,不是项目所在地——设备跨地区施工时,备案跟着产权单位走,不跟着项目走。
产权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样有手续要办:设备转让、变更和报废前,应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不得出租使用的五种情形
166号令第七条列出了五道红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前三项情形出现时,出租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四项"安全技术档案"值得单独说:档案应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以及定期检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还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1 安全技术档案:设备的病历
档案是设备的"病历",缺页的设备即便性能完好,也过不了检查。
四、安装拆卸:资质、方案与2个工作日告知
从事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安装单位的技术动作有三项: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按安全技术标准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设备与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
时点要求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未办妥告知手续的,设备不得开始安装或拆卸。
4.1 安装后的三连:自检、检验、验收
安装完毕后有一个三连:安装单位按标准自检、调试、试运转,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验收前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再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安装单位还应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收存合同与安全协议、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资料、验收资料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使用登记:30日内、七项材料、7个工作日
使用登记是设备合法使用的凭证环节。按76号办法,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提交七项材料: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 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登记机关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使用登记证明。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5.1 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从哪来
第五项材料里出现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陕西省住建厅2026年6月4日公布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名单,起重机械相关工种的考核机构以该名单为准。
设备使用到期的反向手续同样要记:拆卸前办理拆卸告知,登记机关注销使用登记证明。
六、使用中的三条附加规则
其一,顶升与附着分开处理。设备在使用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需要顶升的,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其二,禁止擅自在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这一条对应实地检查中的重点核查项。
其三,使用中的维保义务。使用单位应对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记录;租期结束后,应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设备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违规的处罚梯度
166号令按责任主体设定了梯度处罚:
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安装单位未履行检查交底、告知等职责,未建档案或未按方案组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未履行防护、预案、现场监督检查职责,或擅自安装非原厂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同档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基础资料提供、资格审核、方案审核等职责的,同档处罚;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与监督职责的,同档处罚;
建设单位未协调多塔防碰撞措施,或接到监理报告后未责令停工整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 环节 | 责任主体 | 时点或时限 | 关键材料 |
|---|---|---|---|
| 产权备案 | 产权单位 | 首次出租或安装前 |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 安拆告知 | 安装单位 | 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 | 经总包、监理审核的方案、人员名单、时间安排 |
| 监督检验 | 检验检测机构 | 验收前 | 监督检验报告 |
| 安装验收 | 使用单位(总包的由总包组织) | 安装完毕后 | 验收资料、自检合格证明 |
| 使用登记 | 使用单位 | 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 七项材料,7个工作日内核发 |
| 拆卸注销 | 使用单位、安装单位 | 拆卸前办理告知 | 拆卸告知资料,注销使用登记证明 |
常见问答(FAQ)
Q1: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在哪里办?
在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时点是首次出租前或首次安装前,凭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办理。
Q2:安装前要提前多久告知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传真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资料。
Q3:使用登记什么时候办、多久办下来?
使用单位应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提交备案证明、租赁合同、检验检测报告与验收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登记机关自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
Q4:哪几种设备不能出租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检验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有效的,共五种情形。
Q5:顶升和附着有什么区别?
顶升由原安装单位或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附着实施后还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Q6:起重机械司机需要什么证书?
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陕西的考核机构以省住建厅2026年6月公布的名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