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9月申报期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按行业分三类办理,纳税人须满足纳税信用A级或B级等四项条件,按月或按比例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下面按政策结构逐层拆解适用边界。
一、政策框架:从"特定行业"到"分类退还"
2025年出台的政策对留抵退税的适用对象与退还方式做了系统性调整,理解其定位是第一步。
留抵退税不等于免税,也不是即征即退
留抵退税是把纳税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规定退还,与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不同机制。前者退还的是"进项留抵",后两者是对应税行为的减免或先征后返。《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重构了退还规则,并配套《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办理流程。
二、第一类:制造业等四个行业可按月退还
政策对部分行业给予更宽松的按月退还待遇,但行业身份需要按销售额比重判定,而非只看营业执照。
"制造业等4个行业"不等于营业执照写制造业
根据7号公告第三条,制造业等4个行业是指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也就是说,混业经营企业要看实质业务构成。
三、第二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按新增留抵的6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适用单独规则,退的是特定基准之上的新增部分。
房地产退的是"新增部分"不是全部留抵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可以按照第三类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四、第三类:其他纳税人按比例退还
除前两类以外的纳税人,适用"门槛+比例"的退还方式,且比例分段设置。
其他纳税人的"比例"不等于固定比例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按新增加留抵税额的一定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企业应先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前两类,再适用本类。
| 纳税人类型 | 退还规则 | 关键门槛 |
|---|---|---|
| 制造业等4个行业 | 按月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相关销售额比重超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退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的60% | 连续6月新增均>0且第六月新增≥50万元 |
| 其他纳税人 | 按比例退还新增留抵 | 连续6月留抵均>0且第六月新增≥50万元;≤1亿部分60%、>1亿部分30% |
五、四项统一条件:信用门槛是硬指标
三类纳税人都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任何一项不达标都不能申请。
纳税信用A级或B级不等于"基本达标就行"
四项条件为:(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级别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准,临时降级会影响办理。
| 序号 | 条件 | 要点 |
|---|---|---|
| 1 | 信用级别 | A级或B级,以提交申请表时为准 |
| 2 | 无骗税虚开 | 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 |
| 3 | 偷税处罚 | 前36个月因偷税被处罚未达两次及以上 |
| 4 | 未享即征即退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另有规定除外 |
六、申请节点与进项构成比例
办理时间与计算口径是实操中较易疏漏的环节。
申请时间不等于"随时可办"
根据20号公告,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七类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合规风险:常见被拒与追回情形
留抵退税到账后仍有后续管理要求,企业不能放松合规。
留抵退税到账不等于"落袋为安"
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款后,仍须依规使用并配合后续管理。若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等情形,税务机关可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处理。企业应做到进项凭证真实、销售额比重计算准确、信用状态合规,避免误判行业身份或虚增留抵导致后续风险。
八、实务提示:连续六个月与比重计算的注意点
两项口径容易被企业算错,提前厘清能少走弯路。
"连续六个月均大于零"不等于"任意六个月"
第三类与其他相关规则中的"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是指从申请退税前第六个月到第六个月,每一个月月末的留抵税额都为正数(即每月都有未抵扣完的进项)。它不是指企业全年中任意挑六个月,也不能用某几个月的合计替代。比重计算方面,制造业等4个行业的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滚动计算;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混业经营企业尤其要核对各业务板块的增值税销售额构成。
常见问题(FAQ)
Q1: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刚成立不久,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A1:制造业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范围,但需先通过行业身份判定: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按实际经营期)制造业相关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同时须满足信用A级或B级等四项条件。
Q2:留抵退税和出口免抵退税能同时办吗?
A2: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7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再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两者有先后顺序。
Q3:纳税信用是M级或C级,还能申请吗?
A3:不能。适用留抵退税须为纳税缴费信用A级或B级,且以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级别为准,临时降级会影响办理资格。
Q4:进项构成比例怎么算,取得普通发票的税额算吗?
A4: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不在七类凭证之内的进项(如部分普通发票)不参与分子计算,但仍在分母中。
Q5:企业以前享受过即征即退,现在还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A5: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留抵退税;但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Q6:申请留抵退税要在什么时间提交?
A6: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数据说明与参考来源
本文口径以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法规为准;具体行业认定、销售额比重与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以主管税务机关核算为准;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办税建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20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5.
-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