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多数原本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改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受理。本文列出两批共15个试点省份(含陕西),并说清下放后"去哪申报、谁来批、全国是否通用"三个问题。
一、为什么会出现"审批权限下放"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在"下放审批权限"一节明确: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其背后的逻辑是减少企业跨地域奔波、压缩审批链条,同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公开资质信息,维持全国统一市场。
需要厘清的是,下放的是审批环节,不是企业资质标准。企业仍须按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准备人员、业绩与技术装备,只是受理与决定的主体从"部"变"省"。
二、两批试点省份清单
权限下放采取"分批分步"推进,先后有两份文件明确试点范围:
2.1 第一批:6 个省市(2021年1月起)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首批试点为: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
试点期为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2 第二批:新增 9 省(含陕西)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新增:
-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陕西省
试点期为 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至此,开展试点的省级区域达到 15 个。
| 批次 | 文件文号 | 试点省份 | 试点期 |
| 第一批 | 建办市函〔2020〕654号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6个) | 2021-01-01 至 2021-06-30 |
| 第二批 | 建办市函〔2021〕93号 | 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9个) | 2021-03-15 至 2021-06-30 |
三、下放后什么变了、什么没变
3.1 下放的资质范围
试点内容明确: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组、合并、分立涉及的对应资质,也一并纳入下放范围。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需跨部门会签的资质,其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随试点简单下放。
3.2 全国统一市场与"全国通用"
改革方案强调: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地区、各行业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的行为。这意味着,在陕西取得的资质,不因审批主体变为省级而丧失在其他省份承揽业务的资格;反之,企业在试点省取得的资质,同样受全国统一市场监管。
对投标环节而言,招标资格审查应更多基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与管理经验综合考察,而不是以资质颁证机关的层级设置门槛。企业在外省参与投标时,只需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全国平台可查的佐证材料,无需因"证书由省级核发"而额外证明其效力;若有招标人提出超出规定的属地限制,企业可依据改革方案中"严禁设置准入壁垒"的条款主张权利。
四、陕西企业申报路径示意
陕西属于第二批试点省份。承接试点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7号),明确试点自2021年3月15日起开展,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含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陕西省。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可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就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企业申报时应关注四点:
- 确认事项是否在下放清单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及跨部门资质仍按原路径;
- 以本省办事指南为准:试点地区审批方式由本地自行确定,材料清单、系统入口、承诺制适用范围可能与非试点时期不同,建议在正式申报前核对本省最新办事指南与材料范本;
- 依托省级平台申报:申报、进度查询、电子证照领取均通过本省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系统完成。省级核发的电子资质证书与部级核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同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 保留跨省承揽意识:下放改变的是审批主体,不改变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企业在外省承揽业务时,按项目所在地招标要求提供资质与人员佐证即可,不必因证书核发层级而自我设限。
陕西在试点中还强化了业绩与人员的入库管理:企业用于申请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技术人员信息,须提前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内简称“陕建筑信”)备查,且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入库业绩按 A、B、C、D 分级,A 级可直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B、C 级需组织实地核查,D 级不得作为企业申请资质晋升的项目业绩。
五、下放不等于放松:事中事后监管
权限下放的同时,监管并未减弱。改革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试点通知也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下放审批资质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就近办"降低了办事成本,但日常合规的权重在上升——人员社保唯一性、业绩真实性、证书有效性等,仍是动态核查的重点。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下放后业绩核查仍是审批与监管的关键环节。试点地区在受理涉及重组、合并、分立的资质时,会对企业填报的业绩进行核查,业绩不实将直接影响审批结果并记入信用档案。因此,"就近申报"不等于"降低门槛",企业在准备业绩、人员等电子材料时,仍应按统一标准保证真实、完整、可核验。
常见问题(FAQ)
Q1: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企业资质还全国通用吗?
A1:通用。改革方案明确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地设置准入壁垒。审批主体由部级变为省级,不改变资质的全国有效性。
Q2:陕西是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省份吗?
A2:是。陕西列入第二批试点,依据建办市函〔2021〕93号,自2021年3月15日起开展试点,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原部级审批的大部分资质事项。
Q3:哪些资质没有下放?
A3:综合资质、施工特级资质,以及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需跨部门会签的资质,仍按原路径由相应层级审批,不随试点下放。
Q4:下放后申报材料会变少吗?
A4:审批主体变化不直接等同于材料减少。企业仍须满足统一资质标准;但下放地区普遍推进信息共享,政府部门间可获取的证明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
Q5:在试点省拿到的资质,去外省投标会被认可吗?
A5:会。资质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全国通用。但投标时仍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佐证材料。
Q6:下放后监管是更松还是更严?
A6:监管力度不减。权限下放伴随"双随机、一公开"和动态核查,对挂靠、转包、人员社保不一致等问题查处更频繁,企业日常合规更重要。
数据说明与参考来源
本文所述试点省份与文号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发文,不同文件适用对象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具体申报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办事指南为准,本文不构成个案申报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事项依据文件摘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部下放资质(重新核定)办事指南.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7号).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